1、 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货物到达五日之内向入境口岸海关递交申报单
2、 食品及药管局通过以下途径获知监管食品之入境
.海关入境申报单复印件(CF 3461,CF 3461ALT, CF 7501 或其替代件)
.商业发票的副本,以及
.担负责任、税务和接收处罚之保证。
3、 食品及药管局审核进口商之入境申报单以确定是否要进行实物检查、码头检查或抽祥检查。
4、 决定不做抽祥检查。食品及药管局向美国海关和提出申请之进口商发函“可以进行”。对于食品及药管局来说,该货物即放行了。
4B、决定根据以下项目作抽祥检查:
.货物之性质;
.食品及药管局之优先次序,以及
.该商品的历史。
食品及药管局向美国海关和该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该货物必须保持原封不动,等待进一步通知。取样之后,进口商可以将货物移至其他码头或仓库(详情请与美国海关联系)。
5、 食品及药管局获取实物样本。样本送食品及药管局区实验室进行检验分析。
6A、及药管局经分析确认样本符合要求,品及药管局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通知"。
6B、食品及药管局分析认定样本"似乎违反FD&C法以及其他相关法"。食品及药管局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扣留和听证通知",该通知
.说明违法性质,
.给进口商十个工作日陈述可以接收该货物的理由。
这个听证是进口商为该批进口进行辩护和/或提供证据使其合法入关的唯一机会。
7A、收货人,实际货主,进口商或其指定代表对"扣留和听证通知"作出反应。针对该货物是否可以接收作出口头或书面证词。
7B、收货人,实际货主,进口商或其指定代表对"扣留和听证通知"既不作出反应,又不要求延长听证期限。
8A、食品及药管局对该产品是否可以接收举行听证。这个听证是陈述相关事务的机会,仅限于提供相关的证据。
8B、食品及药管局向进口商签发"拒绝入境"通知。这是曾向其签发"抽样通知"的同一个人或公司。所有收到"抽样通知"以及"扣留和听证通知"者皆发给一份"拒绝入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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