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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
     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24157-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经发布,并将于近日实施,分别替代 GB 20073-2006、GB/T 24157-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并根据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附件2: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中增加GB 20073-2018、GB/T 24157-2017标准的内容;表2中的“车速受限车辆的最高车速”修正了备注要求,增加了表4 GB 20073-2018检测项目,修订了表5制动软管的具体型式试验项目,修订了表6中的相关标准,如删除了GB 18409-2013、GB18099-2013、GB23255-2009,并修正了相关的型式试验项目。

   2、附件3: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中增加GB 20073-2018、GB/T 24157-2017标准的要求。

   3、附件7: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中修改了附表1摩托车单车认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部分信息,增加了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信息;修改了附表2单车认证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增加了GB 14622-2016、GB 18176-2016型式试验项目,修改标准GB 20073-2006为GB 20073-2018。

 二、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自201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应采用GB 20073-2018、GB/T 24157-2017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按照GB 20073-2018标准要求,自本公告发布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可依据GB 20073-2018进行型式试验。

   2、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GB 20073-2018、GB/T 24157-2017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GB 20073-2018,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认证和已获得旧版标准证书的产品应符合GB 20073-2018的要求。标准中有过渡期要求的条款,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认证两轮摩托车实施,自2020年7月1日起对所有已获得认证的两轮摩托车实施。

   4、对于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三、实验室备案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四、联系方式

  CQC产品部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摩托车产品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部工程师联络。

联系人:0571-85860756
附件:

附件1  关于GB20073-2018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

附件2  关于GBT24157-2017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

附件3  CQC-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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