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17/254更新授权法案中规定的制造商验证容差使用指南,既定仅由市场监管机构使用。
(EU)2017/254号委员会授权法规已更新欧盟能效标识在验证程序中的相关容差使用要求。更新后的新版法规已于2017年2月15日发布。
背景
在执行此项以指令2010/30/EU为基础的委员会授权法规期间,所获实践经验表明:某些供应商为了建立技术文档所要求的参数值,或者为了参数值能够达到能效标签上更好的等级,又或者为了从其他方面暗示其产品性能更好,而使用了授权法案中规定仅由市场监管机构既定使用的验证容差。
常规要求
设计验证公差的目的是为了允许验证测试期间存在测量偏差,因为整个欧盟范围内的供应商和监管机构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均有差异。供应商不得将验证容差用于建立技术文档中的参数值,亦不得用于参数值来达到能效标签上更好的等级,或将其用于暗示优于实际测量和计算结果的产品性能。供应商声明或公布的参数不得比技术文档中所含参数值更加有利于供应商。
为确保公平竞争,满足法规的节能要求,并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能效和性能信息,应澄清授权法案中规定的验证公差只能由各成员国的权威监管机构用于验证符合性。
- 根据2010/30/EU第5(b)条所述技术文档中的宣称值,以及用于计算此数值的数据来源,不得优于上述条款第(iii)点所述检测报告中的实测值。
- 能效标签以及产品信息卡片中公布的参数值与能效等级均不得优于宣传值。
- 当成员国监管机构市场抽查对样品进行测试时,测试的参数值(测试期间测量的有关参数值以及根据这些测量结果计算得出的数值)应符合对应的验证容差要求。
因此,应对(EU)1059/2010号(1)、(EU)1060/2010号(2)、(EU)1061/2010号(3)、(EU)1062/2010号(4)、(EU)626/2011号(5)、(EU)392/2012号(6)、(EU)874/2012号(7)、(EU)665/2013号(8)、(EU)811/2013号(9)、(EU)812/2013号(10)、(EU)65/2014号(11)、(EU)1254/2014号(12)、(EU)2015/1094号(13)、(EU)2015/1186号(14)和(EU)2015/1187号(15)法规进行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