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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顺利完成“八倍增、两提高”的发展目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备选高新技术企业摸底工作

各市、县(市)认定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备选高新技术企业的考察筛选和培育指导工作,认真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认定条件和要求,做到全面发动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和实地考察,力求全面了解情况,筛选出一批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备选企业,并进行重点服务,提高申报成功率;对于个别指标尚未达到申报要求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跟踪进行指导服务。

二、做好认定和复审的材料准备

(一)申请企业自评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比例的证明;

(五)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七)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企业近三个纳税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复印件或打印件)。

三、申请书有关要求

(一) 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及其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内获得且未来3年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时效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需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许可范围为全球独占许可。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部分,人员统计以上年度年底统计数字为准。各地认定办负责对人员比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部分,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未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仍进行专项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当地高企认定办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八)企业财务报告部分,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由于认定(复审)具体工作尚有不确定因素,为争取工作上的主动,请相关企业先按上述资料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具体提交材料的要求、方式和时间等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zjinfo.gov.cn)

联 系 人: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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