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备案批次。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效率,从今年起,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中关于备案批次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各地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备案的批次为每年复审2批、新认定1批,并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纸质、网络系统的备案资料提交;更名批次为每年2批,可全年进行报备。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对2014年度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批次进行了安排并且下发通知的地区,可依照以往报备批次要求执行。
2、年度总结。为及时掌握、发现各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好的做法,并加以宣传、推广,请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提交本地区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认定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等。2013年度工作总结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提交。
特此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14年3月5日